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保險法
INSURANCE CODE 
開課學期
95-1 
授課對象
財法組  
授課教師
柯澤東 
課號
LAW3301 
課程識別碼
A01 38300 
班次
03 
學分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必修 
上課時間
星期二5,6(12:20~14:10) 
上課地點
社法7 
備註
限學士班三年級以上
總人數上限:120人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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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台大法律系三年級必修課;半學年;2學分
「保險法」課程大綱 授課教師 柯澤東
壹、基本概念
一、保險在風險管理中之功能與其限度。
二、保險在社會學科中之不同意涵。
三、保險在法律中之意義。
四、保險之分類:公法與私法之分界。
五、保險法為商事法;為民法之特別法之意義範圍與功能。
貳、保險契約法總則
一、保險契約之特性(財產、責任及人身)。
二、保險契約之原則
三、保險契約之締結與效力
四、保險契約之當事人、關係人
五、保險契約之三大要素:危險、保險費、保險金額
六、保險利益 ? 產物保險、責任保險、人身保險
參、保險契約之型態及其法律效果
一、複保險
二、再保險
三、共同保險(共保條款;合力保險)。
肆、保險契約基本效力問題
一、保險單及暫保單之內容及法律效果。
二、保險契約與保險利益
三、保險契約規定上效力之解釋
伍、保險契約被保險人(或要保人)之告知及通知義務
一、基本條款
1.效力性質
2.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訂約時危險據實告知義務
3.被保險人各類應盡之危險通知義務
二、特約條款
1.效力特性
2.與基本條款如何區別
3.例舉
陸、任意責任保險與強制責任保險
討論責任保險與民事責任關係及任意與強制責任保險在運用上對保險人與被保險之利害關係,說明責任保險及民事責任變動與演進,並以汽車機車責任保為實例分析。
柒、保險代位求償制度之演進、法理、問題
捌、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之類別:
各類險種之基本說明,以火災保險及人壽保險為例說明於保險法上適用之不同。
玖、從定值、不定值、定額保險之意義;不超額與超額保險問題、說明財產保險與人壽及其他人身保險之同異
拾、保險法上賠償概念之說明:恢復原狀與金錢賠償、損害填補原則、重置、及海上保險委付之比較。
~ 完 ~


 

課程目標
 
課程要求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指定閱讀
 
參考書目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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